汪應蛟(1550—1628),明代官員、晚明名臣及東林黨人。字蔚翔,又字潛夫,號澄原,亦作澄源;室名、別號為登原先生,行第四。直隸徽州府婺源縣人,今江西婺源縣。
生平
其曾祖汪存福、祖父汪希利、父汪煥祖,母江氏,繼母朱氏;兄汪應龍、汪應儀、汪應元,弟汪應方,妻曹氏,另有妾室。子汪元泰、次子汪元兆;玄孫(四世孫)汪紱(1692—1759)。
萬曆二年(1574)應天府鄉試第十九名;其科舉身分並見鄉貢舉人,名次作133,庠生名次作19。是年登甲戌科第二甲第三十六名進士,在觀政進士期間從耿定向講學。
授南京兵部主事,歷南京禮部郎中,累遷福建按察司副使、四川提學副使、山東分守濟南道右參政、山西按察使。又任兵部郎中、易州兵備及天津兵備道道員,出撫保定、天津,擢都察院右僉都御史,後歷工部右侍郎、兵部左侍郎,並任南京戶部尚書。
在易州治兵時,上報礦使王虎貪婪兇暴,未獲回應。萬曆二十五年(1597)朝鮮用兵,汪應蛟移駐天津;及天津巡撫萬世德經略朝鮮,即擢任右僉都御史以接替其任。
在天津巡撫任內,採浙閩濱海治地之法,募民於天津葛沽、白塘一帶墾田五千畝,其中四成為水田,畝收可達四五石,田利大興;此議獲萬曆帝准許,並請廣興水利而獲准,楊一魁亟稱其議。其後繼任巡撫孫瑋沿用此法,又開發一萬五百餘畝,前後所得糧食使天津防務不必再向當地百姓加派。
朝鮮戰事平定後,移撫保定。當地旱災、蝗災相繼時,發倉庫積糧賑濟,並單騎巡行村野,確保賑糧按戶分發,災民因而得到救濟。
又以畿內荒疫、旱蝗相繼為虐,請萬曆帝廢除礦稅而未得答覆;稅使王朝死將被遣代時,亦上疏請止,因忤旨受切責,礦稅停而復中止後,仍力爭反對。
戶部與財政
光宗即位後,起為南京戶部尚書;天啟元年(1621)六月,改任北京戶部尚書。另上「愛養十八事」,獲光宗讚許採納。
任戶部尚書時,嚴於律己,視國如家,謹慎支出,杜絕虛耗,國計賴之。面對財政困窘,提出「雜項新餉」:向衛所屯田重新徵銀二十三萬兩,向士紳徵收優免丁糧銀四十四萬四千兩,拋售多餘糧食十四萬六千兩,徵收房屋稅契買賣稅二十九萬兩,向商人、典鋪酌分十九萬五千兩,請督撫軍餉及巡按公費捐助十九萬八千兩,抽扣工食六十七萬九千兩,徵收馬夫祇候十萬兩,並推行南糧北折、庫折布粟、鑄錢事例及允許學生捐納入學等措施,一年可額外取得二百九十六萬兩,後來多被採納實行。
在其主持下,戶部又增加北新、九江、滸墅、淮安、揚州等鈔關關稅六萬五千二百四十兩;第一年徵收成效平常,至次年才逐漸改善。遼東難民大批入境後,汪應蛟力援董應舉屯田,並提議對用心辦事、開田超過一萬二千畝的地方武將升官,最終開田十八萬畝,每年收成黍、麥、穀五萬五千餘石。
政論與晚年
朝廷政爭中,汪應蛟曾彈劾陸光祖、崔文昇、李可灼、方從哲;廷議紅丸事時,請將崔文昇、李可灼置於法,並斥方從哲為編氓。熊廷弼提出三方佈置之策,需餉一千二百萬兩,汪應蛟力阻之。
在文事與交遊方面,為陳龍正、顧起元作書序,參與姚希孟的諡議;與楊一魁在興修水利上政見相近,並收到湯賓尹賀詞、張維新答書。
皇帝保母客氏求踰制墓地,汪應蛟堅持不予,遂忤旨並得罪魏忠賢。適有人以「老不任事」相譏,汪應蛟力請致仕,熹宗屢不允。
天啟二年末,汪應蛟七次上疏求致仕,熹宗終允其歸籍,稱其「主計勤勞」,加太子太保;任官亦見太子少保,並命馳驛回籍。臨近離開時,又上疏援引宋儒語,請熹宗以宦官、宮妾為戒。
崇禎元年(1628),汪應蛟卒於家。
著作
所著有《中詮》六卷、《津門疏》一卷、《撫畿疏》一卷、《計部疏》一卷、《病吟草》一卷、《古今夷語》(一作《古今彝語》)十二卷。
另有《讀庸寤言》《蜀語》《獨言》《九問》《詩禮學略》《密語》《鄉約記》。
參考來源
- 搜韵 汪應蛟(48636)
- CBDB 汪應蛟(127541)
- Wikidata 汪應蛟(Q28414439)